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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劳动担保、人事担保和劳务输出担保是否适用担保法?

更新时间:2019-09-08   浏览次数:2995 次 标签: 担保法调整对象 担保法适用范围 劳动担保 人事担保 劳务输出担保 劳务输出合同 担保合同 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

我国法律对劳动、人事担保未作出规定。

文章摘要2:

    问:劳动、劳务输出、人事担保是否适用担保法?

    答:我国法律对劳动、人事担保未作出规定。

    一、劳动担保:劳动合同的担保因不属于债权担保的范围,因此不为《担保法》所调整。不能认定这类担保为无效担保,也不能据此担保人承担责任。

   【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裁判摘要: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二、人事担保:

    1.人事担保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2.另有观点认为可以适用担保法,但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人事担保,不适用担保法。

   【参考案例】人事保证合同效力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提示】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这一问题给予了一定的明确,现在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并结合相关法理,认定人事保证合同无效,其理由较之以前显然更为充分。

   【裁判要旨】人事保证合同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担保,是对尚未发生的侵权之债设定担保,但其不具有担保所要求的担保内容之确定性。担保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亦不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如果认定担保有效,将可能导致出现用人单位转嫁自身管理责任的后果,并加重劳动者的就业负担。而且,对因被担保人的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侵权法和刑法责任自负的原则,应当认定人事保证合同无效。在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劳务输出担保:劳务输出担保一般为担保法所调整。

    1.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因明确约定了一方的违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属于民事担保范围,为《担保法》所调整;

    2.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中一般都明确约定了担保责任的具体数额即违约金金额明确,符合担保是对特定债务的担保(区别于劳动合同担保中一般没有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数额,而是一个“兜底”数字,与担保法所规定的为特定债权担保相悖)。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保证合同属于一种行政措施,“不属于民法上的保证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龙万和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及担保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不适用于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