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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骗保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更新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7806 次 标签: 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 物保被确认无效或撤销 保证责任 恶意骗保 物保与人保并存

文章摘要:

【要旨】物的担保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在保证合同有效前提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时,如果该“物保无效或被撤销”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思”产生了误导,应具体衡量“误导”的程度及保证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减少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及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另一法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与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常州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武进钢铁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