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管部门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宜认定无效——抵押登记目的在于起到公示作用,防止抵押人隐瞒已抵押情况,故只要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就应认定抵押成立
文章摘要:
【要旨】抵押登记目的在于起到公示作用,防止抵押人隐瞒财产已作抵押的情况而对同一财产的同一价值另作抵押或非法转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只要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就应认定抵押成立。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判决《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对于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应如何正确判定其效力》、《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司法审查处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判决《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对于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应如何正确判定其效力》、《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司法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