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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50号

更新时间:2016-04-16   浏览次数:6734 次 标签: 抵押设立 恶意串通 担保无因性 恶意骗保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50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受借款人欺诈的抗辩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无法证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其担保,也不能证明主合同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的,其因主合同债务人违约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不能及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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