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界定为纯粹国有的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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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只能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的公司:
1.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由2-50个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国家参股及与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合作的公司,都不是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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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只能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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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向社会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②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青年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8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