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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更新时间:2016-04-18   浏览次数:4407 次 标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文章摘要: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

文章摘要2: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

目录

委托者 回目录

    委托者必须是国有单位:

    1.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本身;

    2.单位内部机构、部门未经单位同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的“委托”不能视为有效委托.

受委托者 回目录

    1.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

    2.必须是受直接委托者,且仅限于自然人。

委托行为 回目录

    1.委托单位必须有委托某人以某种方式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明确意思表示,并赋予其一定职权和职责;

    2.被委托人必须有接受委托的明确意思表示;

    3.委托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实质合法性/程序合法性];

    4.被委托人不因受委托而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列入正式国家干部编制;

    5.在委托期间,被委托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形成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监督关系。

委托形式 回目录

    1.承包;

    2.租赁;

    3.临时聘用等。

委托内容 回目录

    1.仅限于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

    2.不包括经手。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A.属于贪污罪犯罪主体;

    B.不属于受贿罪等其他职务犯罪主体。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③委托时带有授权性的委托:

    A.通过委托方式赋予被委托人一定的管理与经营国有财产的职权和职责,客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性的管理、经营活动基本相同;

    B.区别于基于劳务承揽合同关系而经手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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