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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490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商终字第47号

更新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4608 次 标签: 企业债券 签字盖章效力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没有加盖代理发行人印章的企业债券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要点提示】企业债券虽未加盖印章,但在综合各方证据,能够形成债券发行审批、代理发行、认购、转让等各环节完整证据链,足以印证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形下,不应拘泥于债券持有人的举证责任,而应综合全案有效证据,认定事实,确定债券发行人和代理发行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490号(2010年11月4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商终字第47号(2011年6月9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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