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50号;(2011)浙湖商终字第29号(1)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6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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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承担的两种类型,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承担效果,即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承担的具体类型,主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债务承担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无明确约定的,须兼顾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目的来推定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裁判规则】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案号】一审:(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50号;二审:(2011)浙湖商终字第29号
【裁判规则】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案号】一审:(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50号;二审:(2011)浙湖商终字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