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菏行初字第191号
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主体资格的判断与查明
【案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菏行初字第191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资格进行审查。当复议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一步予以查明,综合判断复议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同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慎重审查复议机关简单以颁证机关未提供档案材料而予以撤证的复议决定,在保障无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遵循实体公正的前提下作出相应裁判。
【案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菏行初字第191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资格进行审查。当复议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一步予以查明,综合判断复议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同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慎重审查复议机关简单以颁证机关未提供档案材料而予以撤证的复议决定,在保障无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遵循实体公正的前提下作出相应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