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3037号 更新时间:2016-04-23 浏览次数:2853 次 标签: 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 并存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不同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同于债务的转移,而是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3037号(2004年2月5日)(未上诉) 文章摘要2: 目录 1要点提示 2案件索引 3案情 4审判 上一篇: (2009)渝四中民初字第17号;(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27号 下一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