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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3037号

更新时间:2016-04-23   浏览次数:2849 次 标签: 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 并存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不同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同于债务的转移,而是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3037号(2004年2月5日)(未上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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