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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939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认定名为“集资开发合同”,实为“合作建房性质的合同”的考量因素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集资开发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集资法律关系的特征,其权利义务是围绕共同建设房屋这一行为而设定的。在建房筹备阶段,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土地三通一平,完成建设项目立项报批,而另一方则交纳约定的土地开发费及其他相应费用。在建房实施阶段,一方负责区内的公建设施建设、负责建房施工用电用水、商品房销售报批,而另一方则负责支付建设资金、组织施工建设、保证施工质量。在房屋建成阶段,一方负责办理产权证。售后物业管理,而另一方则负责有关税费。因此,本案合同属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共同建设房屋的合作建房性质的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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