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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19号

更新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4509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还是合作建房合同
——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中投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19号
【提示】合作建房中,一方可以将投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并获取一定利润。
【裁判摘要】当事人参与了合作项目的前期工作,后要求退出合作项目,经与第三方协商,自愿签订了《大厦投资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第三方承接,三方同意当事人退出,经有关部门批准当事人退出合作项目。至于《大厦投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合同的补偿款,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当事人在合作项目中前期投入及合作项目预期利润的补偿,并非谋取非法利益,且当事人早已退出合作项目,第三方也为履行《大厦投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了部分款项,故当事人的转让行为应为有效。
【裁判意见】《合同法》实施后,转让合同不得牟利之规定已不再适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已不再引用《民法通则》第91条转让合同不得牟利的规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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