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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5-14   浏览次数:3758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双方均要求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一方诉请另一方给付代垫款项应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联合开发项目双方当事人对开发项目负有对等投资义务,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对乙方诉请另一方给付代垫款项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在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时约定了两个联合开发项目,同时双方还认可在履行《联合开发协议书》过程中又共同取得了三个项目。对于后取得的三个联合开发项目,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基于本案五个项目事实上均属于联合开发的标的,因此,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出资义务和利润分配以及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均应依照《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执行。根据《联合开发协议书》有关“双方各分50%利润,风险共担”的约定,应当认定双方对本案五个项目均有对等的投资义务。此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为其垫付的前期投资款及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对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在双方当事人对联合开发项目均负有对等投资义务以及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协议书》的前提下,法院的裁判应尽量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维护交易秩序。此时,一方诉请另一方给付所谓的代垫款项既与履行合同的目的相反,同时也与情理或常理不符,应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1集(总第33集),第153-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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