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更新时间:2019-11-07 浏览次数:5351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民事主管 国有土地使用权 竞得成交确认书 民事行为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 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文章摘要2: 【解读】土地行政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目录 1一、案情简介 2二、法院裁判情况 3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4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