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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主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4071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主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接受并使用对方投资款后,又以缔约行为未经公司控股股东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双方签订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作为独立法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签约人的缔约行为即是公司行为,当事人应对其缔约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当事人的控股股东因该协议而与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缔约行为未得到该股东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法律不允许一个独立的法人在签订合同或者为其他民事行为之后,以自己的股东不同意为由否认合同或者相应的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否则,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人格就不存在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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