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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更新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2565 次 标签: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要点】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公开预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并以销售额为依据确定销售人员奖金的经营行为,不具有传销所具有的交易上的隐蔽性、成员身份取得以购买产品为条件、成员间形成“上下线”关系等特点,不属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尽管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但是刑法没有将此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该种违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传销构成要件:①传销是“发展人员”;②传销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③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④传销组织的成员间关系为“上线”与“下线”;⑤传销组织的上线工作人员工资随下线的数量及销售额的增加而不断增加;⑥传销的销售方式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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