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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

更新时间:2020-07-10   浏览次数:28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其他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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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2.其他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资本性质决定公司、企业的性质:

A.刑法上国有公司、企业必须全国有资本的公司、企业,即该公司、企业的全部资本都是国有的;

B.如果不是,则为非国有公司、企业。

②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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