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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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归单位所有的金钱(含应收款) 回目录
一、国有单位资金。
二、7种特定款物:
指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从重处罚)。
三、非国有单位资金:
行为人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挪用公款罪可以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客户资金: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额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第2款)。
五、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库券: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7〕5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质押):
1.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
2.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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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非特定公物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1号)规定:“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物变卖,以使用该变卖款为目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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