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
更新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14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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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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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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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1.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2.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
1.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2.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
1.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
2.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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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限制,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
①数额较大:
A.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B.福建省以挪用公款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②数额巨大: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③“情节严重”是指:
A.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
B.多次挪用公款;
C.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D.福建省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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