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什么是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

更新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12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即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即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回目录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

    1.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

    1.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2.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限制。

    ②挪用公款只要超过3个月,即便在案发前归还,也构成犯罪。

    ③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事实上不存在犯罪未遂。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