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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17-01-20   浏览次数:12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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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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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回目录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回目录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③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A.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多次挪用公款,每次挪用的数额均为达到立案标准,但累计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或者在多次挪用中有的挪用数额较大有的数额不大,应以累计数额认定;

    B.一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分别用于两种或者三种活动,每种活动所使用的公款数额都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按照行为人对公款的主要用途适用法律(不能数罪并罚);

    C.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活动,累计数额较大,应以累计数额认定,挪用的时间应按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每次时间都超过3个月的,应按累计挪用数额定罪处罚;案发时各次挪用均为超过3个月的,不应定罪处罚;只是有的次数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按照案发时超过3个月且尚未归还的数额定罪处罚);

    D.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应以案发时尚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非法和经验活动应累计数额计算;其他挪用的,各次挪用时间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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