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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主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7-01-06   浏览次数:21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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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目的)。

目录

一、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回目录

    1.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

    2.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则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二、挪用公款罪主观目的 回目录

    1.挪用本意为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

    2.目的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进行盈利活动;

    4.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

    ②行为人挪用数额较大公款后:

    A.客观上有能力归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B.客观上没有能力还,但主观上想还的,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进行平账的犯罪事实,不宜直接推定被告人犯罪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规则】对数罪并罚的案件,在不超过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且对刑罚执行也无不利影响情况下,将多个罪名改判为一罪并加重该罪判处刑罚,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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