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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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认定 回目录
一、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界限:根本区别在于为个人谋取私利。
1.行为人只要通过使单位丧失利益的方式而为个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即使在形式上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批准,也不应视为单位意志的体现,只能是挪用;
2.行为人即使未按照决策程序由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而是擅自做主,但只要是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就不应视为挪用公款。
二、挪用公款给国有、集体企业承包者、租赁制用于该企业,应理解为给国有、集体企业使用:
1.如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挪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2.否则,不以犯罪论处。
三、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利用计算机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1.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七、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八、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1.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形。
2.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九、以单位的财产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定性:
1.以单位的信用为个人债务提供保证行为:
A.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有挪用公款罪成立的可能;
B.其他情况下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以单位财产(公物)为个人债务作抵押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3.以公款(包括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为个人债务作质押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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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②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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