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10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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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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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1.使用人在主观上具有与挪用人将公款挪出的共同犯罪故意;
2.使用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行为。
【提示】除了使用人以外,即使是非使用人,只要其与挪用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挪用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也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
1.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2.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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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使用人蒙蔽挪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
A.对挪用人按照其他个人用途型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B.对使用人按照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②挪用人主观上挪用公款用于其他个人用途,事后知道后同意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未有追回该款的表示,均以公款实际用途定罪处罚。
③挪用人与使用人只有共同的概括认识,均按照挪用后的公款实际用途定罪处罚。
④挪用公款罪共犯应当按照参与额,同时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刑事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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