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

更新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17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

文章摘要2:

目录

一、犯罪对象不同 回目录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资金。 

二、犯罪成立数额标准不同 回目录

    1.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没有数额限制;

    2.挪用资金罪必须数额较大。

三、犯罪主体不同 回目录

    1.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是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②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挪用资金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③挪用资金罪只有以个人名义作出的挪用行为才能定罪处罚,对于以单位名义作出的,不论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决定,也不论是否谋取个人利益,都不能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