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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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侵犯直接客体的程度不完全相同 回目录
1.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2.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 回目录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7种特定款物;
2.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公款+公物。
三、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回目录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经管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犯罪目的不同 回目录
1.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贪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②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B.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C.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D.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③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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