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债务人破产后保证期间认定——《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情形,并非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前提
文章摘要: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专门适用于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并非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前提。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7号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7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法院:破产情形保证期间裁判规则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