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68号 更新时间:2016-05-02 浏览次数:4762 次 标签: 担保效力 主合同解除 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68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不因主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主合同解除后,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法条链接 3裁判文书 上一篇: 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重大瑕疵仍担保的,不能免责——担保人未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在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下一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01928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767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