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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1-15   浏览次数:6170 次 标签: 保证 以贷还贷 保证责任 恶意串通

文章摘要:

——恶意串通转嫁风险的责任承担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环海公司向恒丰银行借款后立即转给了保证人长城公司,由长城公司偿还了自身对恒丰银行的旧贷,该民事法律关系仍属于贷新还旧的性质。恒丰银行依据卢国庆提供的环海信用社担保函将环海信用社作为保证人,再审请求烟台山支行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恒丰银行与环海公司、长城公司关系密切。恒丰银行未与环海信用社协商、未向环海信用社核保以及贷款给环海公司用于偿还长城公司的旧贷等事实证明,恒丰银行与环海公司、长城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转嫁风险的性质。
【裁判规则】债务人将贷款转给保证人偿还旧贷仍属借新还旧——债务人向银行借款后立即转给了其中一个保证人,由该保证人偿还了自己对银行的旧贷,该民事法律关系仍属于贷新还旧性质,其他保证人可以此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银行向关系密切的债务人发放贷款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非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担保函未与保证人协商亦未进行核保,以致贷款用于债务人关联公司偿还旧贷,应认定银行与债务人之间恶意串通,保证人可以此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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