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干河陈农村信用社诉源汇制鞋厂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6-05-07 浏览次数:2232 次 标签: 保证 以贷还贷 换约借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保证人为借款人以新贷还旧贷即“换约”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保证人应对换约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 3审判 4评析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16号 下一篇: ××漯河分行铁东支行诉郾城县业××××总公司等“以货还贷”中保证人责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