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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93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5584 次 标签: 保证 恶意骗保 实际债务人

文章摘要: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93号
【裁判要旨】保证人因被保证人与实际债务人不对应而免除责任——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因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被担保人与主合同实际债务人并不对应,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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