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监管协议独立于委托理财合同,非主从合同关系。
【裁判意见】证券公司未经委托人同意,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擅自准许受托人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怠于履行对监管账户实施平仓义务,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裁判意见】证券公司未经委托人同意,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擅自准许受托人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怠于履行对监管账户实施平仓义务,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