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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行使限制

更新时间:2023-01-20   浏览次数:4857 次 标签: 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 税收权 职工债权 优先购买权 工程款优先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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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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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到的限制(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除外规则) 回目录

1.特定情形下国家税收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到税收限制: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情况下,国家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2.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到职工债权的限制:企业破产时,对于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解读】对于2006年8月27日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受清偿之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破产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此时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3.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原则。

4.担保财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担保财产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权:

A.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是抵押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

B.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优先取得所有权的优先权。

(2)抵押物共有人的预先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权。

5.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6.船舶、航空器优先权。

7.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

8.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9.司法费用优先权。

10.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驶抵押权: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抵押权一直存续而不消灭; 

(2)抵押权未及时行使的后果是丧失人民法院的公力保护,抵押权应当消灭; 

(3)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不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条【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民用航空法》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五十六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的实现】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提示】

①《批复》只解决了购房者为消费者的情形,对于不是消费者的买受人[如购买办公用房]的权益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冲突应如何处理未作出规定

②《批复》对于已交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并未要求其办理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作为对抗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