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建行锦城支行诉咸普公司返还借款及十二桥营业部出具监管书后出质物流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案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5922 次 标签: 银行监管义务 证券 账户质押 补充赔偿责任 国债质押 质押登记 质押合同效力 质押 保证 账户监管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未履行证券监管义务应负补充赔偿责任——交易所记账式国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承诺监督义务的证券公司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出质物流失,应对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45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717号 下一篇: 秦申园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等股票交易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