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赣民再终字第5号 更新时间:2016-05-08 浏览次数:3295 次 标签: 保证 主合同变更 借款期限和金额变更 新签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赣民再终字第5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提字第8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顺化门支行与江西省远大实业发展公司、江西省棉麻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