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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2010)苏商终字第0071号

更新时间:2016-05-09   浏览次数:5352 次 标签: 回购担保 物保与人保并存 非典型担保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高院(2010)苏商终字第0071号
【裁判摘要】所谓回购担保是一种多方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关联性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回购人约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的权利转移给回购人的一种担保形式。回购担保属于一种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虽然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被运用到汽车、工程机械、机器设备等大宗货物买卖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首先应当厘清其中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关系以及条件成就时的抵押担保权让渡关系,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可以实际执行,仍然根据债权人未履行情形,回购担保与其他债权担保间的关系,被担保债权及附属权利是否完整有效、债权人请求回购通知是否及时有效得到回购责任人等情形,综合判断回购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回购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裁判意见】约定以回购担保形式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应有效——债权人与回购人可以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权利转移给回购人担保形式。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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