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崇明县支行诉林×等购房借款抵押未取得房产证应由保证人承担清偿欠款连带责任案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784 次 标签: 保证 物保与人保并存 抵押权登记 抵押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保证人应在抵押房屋不足清偿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抵押人虽未取得房产证并未依约将房产证交给贷款银行,但在按揭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根据物权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原则,开发商仅在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