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崇明县支行诉林×等购房借款抵押未取得房产证应由保证人承担清偿欠款连带责任案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810 次 标签: 保证 物保与人保并存 抵押权登记 抵押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保证人应在抵押房屋不足清偿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抵押人虽未取得房产证并未依约将房产证交给贷款银行,但在按揭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根据物权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原则,开发商仅在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中国银行济南市槐荫支行诉山东五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下一篇: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