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2)金民破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707 次 标签: 质押 账户质押 出口退税款 应退未退证明书 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出口退税款作为应收款时,其产生、行使并不以权利凭证的存在为要件,属一般债权性质,作为出口退税款权利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符合特定性、能被债权人有效控制的特征时,可作为质押标的物。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2)金民破字第2号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首部 2(二)诉辩主张 3(三)事实和证据 4(四)判案理由 5(五)定案结论 6(六)解说 上一篇: 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出口退税款作为应收款时,其产生、行使并不以权利凭证的存在为要件,属于一般债权性质,可作为质押标的物 下一篇: 提单交付未通知占有人非为指示交付,不产生质权——出质人以他人直接占有的动产出质并交付提货单予质权人但未通知实际占有人的,该质权因质物未移交而未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