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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2)金民破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685 次 标签: 质押 账户质押 出口退税款 应退未退证明书 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出口退税款作为应收款时,其产生、行使并不以权利凭证的存在为要件,属一般债权性质,作为出口退税款权利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符合特定性、能被债权人有效控制的特征时,可作为质押标的物。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2)金民破字第2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