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银行审查质物是否真实存在的义务,不能协议转移——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等法定审查义务不能协议转移给他人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6118 次 标签: 质押 单据质押 保证 银行监管义务 质物虚假 审查义务 文章摘要: 【要旨】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承担的审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全部转移给他人。金融机构违反该义务导致借款不能收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40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兴公司信用证交易纠纷案 下一篇: 信用证项下单证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非物的担保——银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前提下,委托申请人销售货物,不构成《担保法》规定的放弃物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