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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7)伍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1-08   浏览次数:4520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财产 公益设施 他人享有所有权

文章摘要:

(抵押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以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公益设施作为抵押物应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作为抵押物,或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均导致抵押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7)伍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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