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3396号;(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

更新时间:2022-12-22   浏览次数:8262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代位物 拆迁补偿款 发放安置费 补充赔偿责任 拆迁安置

文章摘要:

拆迁人因发放补偿款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拆迁人在确定拆迁房屋状况时,除查明房屋所有权权属状况外,还对房屋是否设定抵押负有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3396号;二审:(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