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应再享有质权——依《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第212条规定,质权设定后,质权人又交回质押财产给出质人的,不再享有质权 更新时间:2016-05-15 浏览次数:4554 次 标签: 动产质押 优先受偿权 占有改定 留置型担保 文章摘要: 【要旨】根据《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第212条规定,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案例】《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4]内民商初字第707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商终字第332号 下一篇: 法院可接受当事人以保证方式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的方式,并未限定为物的担保,法院可接受当事人以保证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