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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应再享有质权——依《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第212条规定,质权设定后,质权人又交回质押财产给出质人的,不再享有质权

更新时间:2016-05-15   浏览次数:4554 次 标签: 动产质押 优先受偿权 占有改定 留置型担保

文章摘要:

【要旨】根据《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第212条规定,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案例】《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