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申请解冻或续冻的担保,既包括财保,亦包括人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司法解释中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既应包括财保,亦应包括保证人保证 更新时间:2016-05-17 浏览次数:3835 次 标签: 质押司法担保 诉讼担保 解除担保 文章摘要: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中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既应包括财保,亦应包括确有担保能力的人保。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李红光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企业法人以自己名义为股东出具的担保,应为有效——企业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股东出具担保,合同目的成就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下一篇: 就同一物设定抵押和质押的担保物权实现先后顺序——就同一动产设定抵押和质押,但均未办理登记的,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应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