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立银行,可诉请确认申请人质押票据效力——信用证开立申请人有权通过质押背书,将以其为收款人、标明“不得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并设定权利质押
文章摘要:
【要旨】信用证开立申请人为保证其付款义务的履行,有权通过质押背书,将以其为收款人、标明“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银行,形成权利质押。银行作为质押权人有权诉请法院确认质押有效,银行可依质权行使票据权利。
【案例】天津高院1996年7月9日判决《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对外贸易公司票据质押纠纷案》
【案例】天津高院1996年7月9日判决《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对外贸易公司票据质押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