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成民再终字第48号 更新时间:2016-05-28 浏览次数:4417 次 标签: 房屋火灾 起火原因 公平原则 损失核定表 补偿 火灾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成民再终字第48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应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二初字第565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二终字第0074号 下一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810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