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和民二初字第979号
文章摘要: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判定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谨慎、善良地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之义务,即使不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业主因被盗窃遭受财物损失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号】(2006)和民二初字第979号
【裁判要旨】判定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谨慎、善良地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之义务,即使不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业主因被盗窃遭受财物损失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号】(2006)和民二初字第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