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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一初字第236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蚌民一终字第336号

更新时间:2016-05-28   浏览次数:2910 次 标签: 相邻关系 噪声污染 排除污染 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民法通则》第83条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较原则,对相邻关系的客体列举较少,只列举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没有本案中噪声、排烟等方面的规定。但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没有为邻人提供方便,产生的噪声和排放的油烟污染了相邻方,可以认定侵害了相邻权。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一初字第236号(2005年7月25日)
  二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蚌民一终字第336号(2005年12月16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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